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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综合减负的起始标准和减负比例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在职工(包括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体职业及自由职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职退状态
参保人员年收入或年养老金
年自负医疗费综合减负的起始标准
在职职工
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840元)以下的
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部分
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33240元)以下的
本人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66480元)以下的
本人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
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
本人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年养老金在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本人年养老金40%以上的部分
2004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2004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对象
计入比例(%)
计入标准(元)
2001至2002年度
2003至2004年度
在职
34岁以下
0.5
110.8
在职中人
门急诊
1400
1542
35-44岁
1
221.6
住院
1400
1542
44岁至退休
1.5
332.4
退休老人
门急诊
280
308
退休
74岁以下
4
886.4
住院
700
771
75岁以上
4.5
997.2
退休中人
门急诊
700
771
住院
1120
1234
封顶线
56000
6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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